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来源:火狐全站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19 18:23:29

  2025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主要是做生猪养殖,于1999年6月2日取得《关于湖南五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仍图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惠市环建【1999】15号),于2004年1月15日通过原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有固定污染源登记,环评审批载明生产规模为生猪存栏一万四千头,年生猪出栏三万头。

  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你(单位)于2019年1月28日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编号2019-5),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超过三年有效期,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你(单位)为年生猪出栏3万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据《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属于行业名录内应编制、修订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相关规定每三年对环境至少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和及时修订,并报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在污水处理站入口处左侧设置有一座容积约5000立方米的露天事故应急池,应急池现场存放有大量粪污,现场发现该应急池有一根口径约80厘米的塑料管,该塑料管与污水处理站粪污收集池相连。你(单位)通过连通塑料管将粪污贮存在应急池,再通过水泵将粪污抽回至设施做处理的行为,长期占用了事故应急池,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你(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照片》(图片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污染防治、手续办理和违法等情况;

  2、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凌某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手续办理、生产管理、污染物处理、违法等情况;

  3、2024、2025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成本、毛利表和2025年第35周生猪存栏情况,证明你(单位)近年生猪存栏和出栏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主体和授权人身份信息;

  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固定污染源登记、危废合同,证明你(单位)手续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表》、《企业和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证明你(单位)于2019年1月28日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编号2019-5)情况;

  7、《惠州分公司关于环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的说明》和《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证明你(单位)整改计划和建立相关制度的情况;

  8、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照片》(图片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完成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况;

  9、《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025年12月8日备案)

  1、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出现重大变化,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出现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出现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出现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察觉缺陷,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别的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做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2、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3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1、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8.6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15,000)。[罚款金额计算方法: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平均金额处罚,罚款金额=(1万元+2万元)/2=1.5万元]

  2、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8.5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15,000)。[罚款金额计算方法: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平均金额处罚,罚款金额=(1万元+2万元)/2=1.5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